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中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总局六个部委于2013年12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2420号),要求各省认真组织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云南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配合编制了《云南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提出了“把云南省建设成为生态屏障建设先导区、发展方式转变先行区、边疆脱贫稳定模范区、制度改革创新实验区、民族生态文化传承区,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发展目标。
《云南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于2014年4月25日通过了国家论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云南、贵州、青海和江西等被列为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名单的省市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6月5日-12日。预计国家六部委将于2014年7月正式签发云南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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